上海市崇明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办法
【法规类别】预算管理财务监督检查【发布部门】80903J001【发布日期】20171027【实施日期】201710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办法(2017年10月27日上海市崇明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总则
为进一步加强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人大常委会)对区本级
财政预算(以下简称预算)的审查监督工作,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束,促进经济和社会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上海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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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的编制监督,预算草案的初步审查、预算执行的监督,预算调整和决算的
f审查和批准,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
区本级预算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预算应当遵循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和收支平衡的原则,并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区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各部门编制政府中期财政规划;各部门编制部门中期财政规划。
第四条改变。
经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常委会批准的预算调整,非经法定程序,不得
第五条
区人大常委会遵照依法监督、突出重点、公开民主、公平公正、集体决定的原
则,在预算审查监督方面行使下列职权:(一)监督预算的执行;(二)审查和批准预算调整方案;(三)审查和批准决算;(四)撤销区政府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决议。
第六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人大财经委)负责,区人大常委
会预算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预算工委)协助区人大财经委承担审查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和监督预算执行等方面的具体工作。区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可以根据安排组织开展预算初审前期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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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作专题调研。
第七条
区人大常委会可以采取听取和审议政府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视察、专题
调研、听证、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对本级预算、决算进行监督。
第八条
区人大常委会应当建立预算审查前听取区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意见建议的机
制。在开展初步审查监督工作时,应当广泛听取区人大代表和有关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