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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市属直管开发区预算监督暂行办法
(2014年12月31日葫芦岛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7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开发区预算监督工作、规范开发区预算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省级以上开发区财政预算决算审批监督工作的决定》和《关于完善葫芦岛沿海经济带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葫委办发〔2010〕40号)等,结合我市开发区预算监督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实行独立财政预算决算管理的市属直管开发区、度假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具体为葫芦岛经济开发区、葫芦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辽宁葫芦岛杨家杖子经济开发区和觉华岛旅游度假区。第三条开发区管委会具体负责编制本开发区预算、决算草案,组织预算执行,编制预算调整方案,定期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接受市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和审查。第四条第五条开发区预算、决算草案由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批准后经市人大常委会批准的预算、决算报告及报表,在批准后二的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十日内由开发区管委会向社会公开,并对政府采购、债务偿还以及部门预算决算中机构运行经费的安排、使用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
第二章
第六条
预算的审查和批准
开发区管委会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及时编制预算草案。一
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按功能分类编列到项、按经济分类编1
f列到款,对重大支出项目要详细说明。预算编制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现行的财经政策,要适合开发区财政收支的特点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并符合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要求。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开发区,按有关要求编制。第七条开发区管委会应在每年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闭幕后的第一次常委会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将本开发区预算草案初步方案报送市人大财经委(预工委)进行初步审查。开发区管委会要按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并将修改后的草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第八条开发区管委会向市人大财经委(预工委)提交预算草案初步方案时,应一并提供以下相关资料:(一)预算编制的依据及说明;(二)上年结余、结转资金明细表;(三)财政投资的重大建设资金明细表及说明;(四)政府采购辅助预算报表及说明;(五)列至具体项目、具体预算单位的部门预算表及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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