额质押。根据质押协议,未经债权人Barclays银行同意,公司不得在质押财产上再设定质押或者转让其中的任何一部分;公司可以收取应收账款的收益,但必须将这些收益放入其在Barclays银行的账户。双方事后就质押的应收账款及其收益产生纠纷。法官审理后认为,双方事先已经约定了对应收账款处置的限制以及将收益放入Barclays银行的账户,这项约定使得债权人Barclays银行有权阻止公司从该账户中提款,公司无权自由处置存入该账户的应收账款的收益。③这个经典的案例说明,质押双方可以在质押协议中约定对应收账款本身和应收账款收益的处理。如果从企业的利益出发,则可约定不经抵押权人的同意,应收账款可以自由转让,或者应收账款上的收益可以自由地实现、使用;相反,如果从金融机构的利益出发,则最好约定对应收账款本身及其收益的使用设定限制。2、应当指定一个特定账户
f为了有效控制应收账款的收益,同时又不影响公司利用其他资金进行正常的经营,比较简单有效的方法是,银行债权人可以指定一个特定账户,专门用于收取或实现应收账款的收益所用。这样一来,进入该特定账户的资金,就能被银行债权人所识别、控制,又不影响公司使用其他性质的资金。3、应收账款设质应当交付债权凭证《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八条只规定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办理出质登记,没有具体明确要交付债权凭证。从质权本质属性看,出质标的应当给债权人占有,权利出质应当把权利凭证交付给债权人占有也是理所当然的。权利凭证的交付应当订立在书面合同条款中,作为一种合同义务,出质人必须信守。假设乙企业欠甲企业100万元货款,双方有原始的供货合同,乙企业向甲企业出具了欠条。若甲企业以该应收账款出质向银行申请贷款,银行应将合同欠条收存,从而对该笔应收账款做到有效监控,进而阻断甲企业在出质后又将债权转让的背信行为。需要注意的是,有的企业账面上的应收账款没有凭证,银行在办理出质登记时必须核实后在登记中特别载明。4、应收账款质押应当登记《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八条明确规定应收账款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换句话说,登记是应收账款出质的设立条件,不登记质权不生效,登记是赋予债权以担保物权效力的标志,也是对应收账款这种权利质押的一种特殊规定。目前,中国人民银行已经建立信贷征信中心,这个系统是全国联网最大的电子化信息系统,覆盖面达到所有金融机构,包括乡镇信用社在内的全国口径互联网技术系统。④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