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质押而获得贷款,相当于未来资金提前变现和回笼,再投入到企业的扩大再生产中,充分实现了“物尽其用”的效益原则,对企业的发展大有裨益。对银行来说,不动产抵押贷款和保证贷款占了银行贷款总额的70,是最受银行偏爱的两种担保方式。但是由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受一定的条件限制,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的抵押市场还未放开,这就使得银行如果仅仅依赖不动产抵押来担保贷款,可能遇到抵押资源供给不足的问题。房地产潜在的价值泡沫又会放大银行风险,因此银行对房地产抵押贷款也越来越谨慎。②不动产抵押作为“担保之王”的光环也在逐渐消褪,应收账款权利质押的重要性日渐突出,成为银行等信贷机构新的利润增长点。一方面,应收账款的收益一旦付入应收账款抵押的特定账户就不能被处置。如果公司不履行主债务,银行可及时将应收账款的收益用来优先偿还债务,保证了银行作为债权人的担保利益;另一方面,应收账款质权的实现无需通过司法程序,实现方式异常简便,属易变现资产。由于其实现效率高,反而提高了借款人清偿债务的积极性,结果是减少了违约,降低了金融风险。目前,杭州的某些商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广发银行等商业银
f行已经开始尝试以应收账款质押方式向企业发放贷款的业务,有些银行已经取得了积极的效果。总之,对企业来说,应收账款质押作为融资创新的一种形式,有利于其筹集资金,展开经营;对于银行来说,应收账款抵押便于控制,具有效性和可执行性。虽然应收账款质押作为一项大胆超前的创新举措已被我国《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和二百二十八条所肯定,但是,应收账款质押在实际操作中的运作难度依然较大。笔者认为,目前金融机构必须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双方应当事先在质押协议中约定对应收账款本身和应收账款收益的处理应收账款及其收益是公司现金流的一个重要成分,是公司筹集资金的重要方法之一。公司在应收账款上设定质押后,如果不允许其继续处置应收账款及其收益,那么肯定会影响公司的现金流,阻碍公司的正常经营;如果允许其继续处置应收账款及其收益,由于账户上的资金是流动的,数额是不确定的,对银行而言,这无疑增加了其控制公司使用该账户资金的难度,无法确保公司有足够的偿债能力。那么,企业和银行的利益该如何平衡呢?先看一国外案例:SiebeGorma
CoLtdvBarclaysBa
kLtd一案中,公司和债权人Barclays银行之间签订协议,在公司现有的和未来的应收账款上设定了一个固定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