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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收账款的情况很复杂,其真实性、准确性是必须查清的,否则风险会很大。不管中国人民银行对登记材料进行的审查是实质审查还是形式审查,办理贷款的金融机构自身应当对该应收账款质押登记进行实质审查。5、合理催促质押人履行通知义务以应收账款出质实质就是启动应收账款的转让程序,一个不可回避的环节就是怎样对待原债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债权转让应当通知债务人,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并没有提到这个问题。债权转让的通知对于债权人来说只是一项单方面义务,无须债务人同意,但如果债权
f人不履行通知义务,其后果是导致债权转让对债务人来说不生效,债务人仍旧向质押人履行还款义务。在此情况下,银行的金融风险大大增加。虽然应收账款设质与债权转让的性质并不完全一致(权利质押只是预期转让不是实际已经转让,有可能最终不需要转让,仍然恢复原来的债权债务关系,因此应收账款质押通知义务的意义低于债权实际转让的通知意义),但是在法律尚不明确的情况下,放贷的金融机构仍应合理催促应收账款的出质人,让其以便捷方式通知原债务人,或者自行通知原债务人。6、应收账款质押变现问题应收账款质押权毕竟只是一种期待权,实务中,即使有效控制了应收账款风险,但变现问题仍未解决。换句话说,银行不可能永远持有质押登记和权利凭证,权利凭证如何变现才是问题的根本。实践中,金融质权的实现方式有两种:一是借款人以自有资金或通过其它渠道组织的资金偿还贷款本息后注销应收账款权利质押登记,由借款人自行向债务人主张债权。如果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金融机构该如何回笼资金呢?目前一般采取的方法是,金融机构以债权人身份做原告,以借款人为被告,以借款人的债务人为第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借款人在应收账款设质同时完成债权转移,那么,金融机构可直接以借款人的债务人为被告。笔者认为,不论采取哪种方法实现债权,实现资金回笼,最关键的还是应收账款质量。换句话说,这些应收账款是否能收回,债务人是否有实际偿还能力是决定金融债权能否实现的关键。笔者在实务中处理的一家银行顾问单位所碰到的此类问题颇具参考价值。一酒厂借款到期未归还,酒厂信誓旦旦,称有还款来源,并能出示大量应收账款凭证。银行出于种种顾虑也不敢贸然起诉酒厂,担心一旦起诉激化矛盾。但酒厂不配合银行收款,与欠款人恶意串,将银行债务悬空。不得已,银行充当了收款人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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