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行政执法机关对受理的申请,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办结。法律、法规和规章未明确规定期限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办结。对疑难、复杂问题或者特殊情况,经上一级行政执法机关批准可延长一至二个月。第二十八条行政执法机关应按法定程序查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犯行政法的行为,法律、法规和规章未做明确规定的,按下列程序办理:一对需要依法追究的,应当登记立案二对已立案的,应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询问当事人三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应当依法制作处理决定书。决定书中应写明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和行政复议机关名称以及复议、诉讼的期限四将处理决定书送达当事人,送达必须有送达回证。处理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第二十九条行政执法机关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情节简单的违犯行政法行为,可以当场处理。当场处理的应有处理决定书。第三十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机关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逾期又不履行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强制执行,应当制作强制执行书,并于执行前将强制执行文书副本送达当事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负有法定协助义务的组织和个人,对行政执法机关的依法强制执行,应当予以协助。第三十一条行政执法机关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和扣押财物,应当做出书面决定,并向当事人开具清单或者票据。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应当全部上缴财政。
f第三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必须有法律、法规依据和明确的期限。强制措施期限届满或者社会危害性消除后,应当及时解除。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妥善保管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对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报告主管行政执法机关。第三十三条行政执行机关对正在危害或者有确凿证据证明即将危害社会的活动,可依法采取即时强制措施。第三十四条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五条第四章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行政执法所必需的条件。
行政执法监督
第三十六条行政执法监督系指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上级行政执法机关对下级行政执法机关执法活动实施的监督、检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七条行政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