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监督的内容:
一执法机构建设情况二执法主体合法性三履行法定职责情况四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情况五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六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七重大行政案件的查处情况八行政复议情况九行政执法的协调情况十行政执法人员的工作作风情况十一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第三十八条行政执法监督的形式:
f一建立法律、法规、规章实施情况和行政执法工作报告制度二行政执法检查三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四重大行政处理决定备案审查五重大行政案件督查六行政执法证件和监督检查证件审核七行政执法情况统计八需要采取的其他监督形式。第三十九条各级行政执法机关的工作人员监督检查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有义务给予协助。第四十条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对违背法律、法规、规章的规范性文件,应予以纠正,责令修改或废止二对违法设立行政执法组织或者委托执法不当的,应责令撤销或予以纠正三对拒绝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应责令限期履行四对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应予以纠正或责令改正五对行政执法机关非法收费、罚款、集资、摊派的,予以纠正或责令改正六对截留、坐支、挪用、私分罚没款物的,责成财政部门依法处理七对行政执法争议,由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协调协调不成的,由负责协调的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提出处理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第四十一条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作出处理,应当制作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建议书或决定书,通知有关行政执法机关执行。被通知的单位必须按期办理并将办理结果书面报告原执法监督检查机关。第五章法律责任
f第四十二条对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分:一对上级部署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拒不组织实施的二对执法监督检查中查出的问题拒不纠正的三不按期报告法律、法规、规章实施情况,经催报仍不改正的四不按法定期限、程序和执法制度履行职责的五其他阻碍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活动的。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