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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注意事项,如实告知医疗风险,解答咨询,并签署知情同意书。知情同意书至少应包括:使用植入医疗器械的益处、可能发生的风险、注意事项及发生风险后的处理等内容。医疗器械使用单位不得以夸大功能或虚假功能骗取患者接受某产品的服务;所使用的医疗器械产品说明书与《医疗器械注册证》及《医疗器械注册登记表》或《医疗器械产品生产制造认可表》限定内容不同的,该产品视为未经注册。使用未经注册产品,将按《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二十二条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建立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包括经手术取出的植入类高风险医疗器械)使用后的销毁制度。销毁使用过的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应做到使其零部件不再具有使用功能,经消毒无害化处理,并做好记录。第二十三条医疗器械使用单位临床科室领用植入类高风险医疗器械时,应填写领用记录。领用记录至少应包括:购进产品的企业名称、产品名称、型号规格、产品编号、产品数量、生产批号、灭菌批号、产品有效期等内容,并有发货人和领用人签字。第二十四条医疗器械使用单位临床科室将植入类高风险医疗器械用于患者时,手术后必须及时填写多联制的《植入医疗器械使用登记表》(见附件二),并至少应确保患者保存一联,使用单位医疗器械管理部门保存一联、临床科室(随病历)保存一联。《植入医疗器械使用登记表》应有该科护士长或经手护士、科主任或手术医师、患者本人或者家属三方的签字确认。
第六章医疗器械管理
f第二十五条医疗器械使用单位之间以支持等形式转让在用医疗器械,其产品必须经原生产企业出具检验合格的证明,供方必须提供加盖单位印章的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需方必须保留。第二十六条医疗器械使用单位不得从事以下活动:(一)重复使用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二)使用不符合标准规定的医疗器械;(三)以租赁、提供场地等形式为他人变相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提供方便;(四)以义诊、咨询、试用、以物抵债等名义变相销售医疗器械;(五)以非医疗器械冒充医疗器械或者以他种医疗器械冒充此种医疗器械;(六)伪造医疗器械购销记录;(七)伪造、更改合格证、检验报告或生产批号;(八)非法收购医疗器械;(九)未经批准擅自使用临床试验阶段的医疗器械,或以临床试验为借口变相使用医疗器械;(十)擅自更改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的内容;(十一)使用的医疗器械,其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的文字内容未使用中文的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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