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应整洁卫生。过期、失效、变质或淘汰的医疗器械应设专门的存放区,不得与正在使用的医疗器械混存,并有醒目的辨认标识及清单。第十七条医疗器械库应当有避光、防尘、防潮、防污染、防虫、防鼠、温湿度调节等设施。第十八条医疗器械库管理人员或医疗器械操作人员应按要求对医疗器械进行保管、维护与校准,并做好相关记录。使用的以提供量值为目的的医疗器械应按规定进行检定、校准或维护,检定应有标识,校准应有可靠的方法和记录。对已经使用较长时间的医疗器械应该加强维护与检修,确保产品能够安全、可靠、稳定
f地运行;不能确保性能稳定、安全、可靠的产品应当及时停止使用。
第五章医疗器械的使用
第十九条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执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制度,设置专门机构或配备专门人员负责本单位使用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信息收集、报告工作,依法履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义务。使用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发生严重不良事件时,应在事件发生后24小时内,报告所在地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对导致的死亡或严重伤害不良事件,医疗机构应在事件发生后12小时内以电话或传真形式报告所在地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不良事件发生后,医疗机构应立即调查、分析不良事件发生原因,包括产品原因、医师操作原因或病人自身原因,并在不良事件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填写《可疑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表》(见附件一),报所在地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应同时将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情况如实向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通报,并协助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调查不良事件。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获得导致死亡或严重伤害的不良事件信息后,应立即报告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接报后应立即向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甘肃省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中心报告。医疗机构是确保医疗器械产品安全、有效的责任主体,在不良事件发生原因未明确前,医疗机构应主动采取措施,对出现可疑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同厂家同批号的库存产品要暂缓使用,待原因查明后再行处理。第二十条医疗器械的使用应严格按照规范的医疗器械产品使用说明书进行。发现医疗器械产品使用说明书有夸大宣传、虚假宣传的,应及时报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f部门。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在使用植入类高风险医疗器械前,主管医师应详细向患者及家属说明禁忌症、可能发生的不良事件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