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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乞讨、卖艺、拾荒、募捐、传教或者发放各类宣传品;(二)禁止携带氢气球、铁锯、铁棒、自行车(体积、长度符合要求的折叠自行车除外)、电动自行车、运货平板车等;
f(三)禁止在自动扶梯上推拉、嬉戏打闹、逆行、身体倚靠、探出扶手栏杆,堵塞扶梯、闸机等通道;(四)禁止人为损害轨道交通自动扶梯、自动售检票机、公共交通卡充值验票机、视频监控摄像头等设施、设备。
第四章第二十六条
应急和事故处理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以及本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规定,制订本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演练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运营单位应当制订本单位的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七条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建立应急
救援组织,配备应急救援机动力量,设置应急抢修救援点,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储备应急救援物资,开展应急救援培训,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第二十八条轨道交通运营发生突发事件,运营单位应当立
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同时向市人民政府、市公安机关以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启动相应级别的轨道交通应急预案,及时组织指挥处置,尽快恢复轨道交通运营。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区人民政府以及电力、通信、供水等
f单位,应当按照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进行应急保障和抢险救援。涉及恐怖袭击、治安突发事件,市公安机关应当启动相应的反恐、治安应急预案,依法予以处置。突发事件处置完毕后,运营单位应当对涉及的轨道交通设施、设备进行安全性检查,确保设施、设备保持完好。第二十九条因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发生安全事故
以及其他突发事件,严重影响轨道交通安全的,运营单位可以暂时停止线路运营或者部分路段运营,组织乘客疏散,并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向社会公布。轨道交通因地震、火灾等重大灾害停运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轨道交通进行安全检查,组织专家论证或者委托专业机构鉴定,经确认符合安全运营条件的,方可恢复运营。第三十条轨道交通运营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应当按照先抢
救受伤者,排除障碍,及时恢复正常运行,后处理事故的原则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轨道交通正常运营。发生人身伤亡事故,运营单位应当保护好现场,按照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市公安、安监、交通运输、卫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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