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检查。禁止携带对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有威胁的物品进入轨道交通运营区域。具体危险物品目录和样式,由运营单位按照公安机关和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机构的规定,在车站内通过张贴、陈列等方式予以公告。
f第十八条
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做好车站、
列车等轨道交通运营区域内的消防设施配置以及定期检查、维护、更新工作,同时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第十九条运营单位在车站内设置的广告设施和商业网点,
应当符合《武汉市轨道交通车站、车辆广告设置管理规定》、《武汉市轨道交通车站商业网点设置管理规定》的要求,不得影响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第二十条轨道交通沿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做
好轨道交通站点站房滴水线外的治安秩序维护、交通疏导、市容管理等工作,保障轨道交通客流疏散通道的畅通。第二十一条运营单位对轨道交通进行扩建、改建和设施改
造,应当制订安全防护方案,报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机构备案;需要暂停轨道交通运营或者调整运营时间的,应当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并在实施前提前5日通过媒体以及车站、列车广播等方式向社会公告。轨道交通暂停运营或者调整运营时间的,运营单位应当做好安排和调度工作,确保乘客出行安全便利。第二十二条运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检
查,对市安监、交通运输、公安、公安消防、水务等部门在检查中发现的运营安全隐患,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制订专项整改方案并进行整改。第二十三条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对从
f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考核,确保从业人员具备相应的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知识和安全管理能力。运营单位列车驾驶员应当进行不少于5000公里驾驶里程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调度员、行车值班员、车站客运服务人员应当进行理论、实操技能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第二十四条责:(一)维护车站秩序,引导乘客有序乘车;(二)劝阻、制止可能导致危险发生的行为,劝阻、制止无效的,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处理;(三)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报告;(四)发生险情时,及时引导乘客疏散。运营单位列车驾驶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遵守列车驾驶安全操作规程;(二)查看乘客上下列车情况,确保站台屏蔽门和列车车门安全开启和关闭。第二十五条在轨道交通运营区域内,除应当遵守《条例》运营单位车站客运服务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
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禁止在车站、列车、出入口、通道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