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62号
《武汉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3月31日市人民政府第1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6月10日起施行。
市长
万勇
2015年5月11日
f武汉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第一条
总则
为了加强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保障运营安
全,维护乘客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国务院令第421号)和《武汉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监督活动。第三条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应当坚持科学管理、安全第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保障及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建立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综合协调机制,
统筹和协调本市涉及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重大事项。轨道交通沿线区人民政府(包括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管委会,下同)负责做好区内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相关服务、保障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协调、解决相关问题。第五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
的监督管理,对轨道交通运营安全进行行业指导、监督,其所属的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监督工作。市公安机关负责维护轨道交通运营治安秩序及反恐工作,对
f消防、安检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市发展改革、国土规划、城管、城乡建设、安监、卫生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相关工作。第六条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应当依照
本办法承担轨道交通运营安全主体责任,做好轨道交通运营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建立健全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控制体系,制定规章制度,落实安全责任,保障运营安全。第七条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运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
式,宣传有关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的法律规定和安全知识,提高市民的安全意识。第二章第八条安全设施与保护区管理
轨道交通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在进行工
程项目建设时,应当同步建设以下轨道交通安全设施、设备,确保其功能符合运营安全的需要:(一)报警、灭火、逃生、站台门、防汛、防爆、反恐、紧急疏散照明、应急通讯、应急诱导系统等安全、应急设施设备;(二)安全、消防、人员疏散导向等标志;(三)视频监控系统;(四)警务用房、警用标志及相应的通信、防暴等装备。紧急情况下需要乘客操作的安全设施、设备,应当醒目标明使用条件和操作方法。第九条轨道交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