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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关于避税的合法性问题,在理论界争议颇多。避税是指纳税人采用不违法的手段,利用税法中的漏洞、空白或税法及相关法规的衔接不足获取税收利益的行为。避税所采取的手段尽管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与税法的立法精神相悖。据此,一些学者认为,这是对国家法律的蔑视,应该坚决取缔。可禁止或处罚的依据是什么呢?纵观我国的各项法律法规,并无涉及此项内容的条款,那么何谈禁止或处罚呢?持此观点的多为对法律缺乏基本研究的经济学者,由于其观点根本经不起推敲,早已退出了主流观点之列。目前税收理论界、会计学界普遍认为避税既不合法又不违法,属于中间的灰色地带,并给出了个“非违法”的概念。在法学理论上,广义的合法行为指法律所不禁止的一切行为。一切行为只要法律未禁止,就是允许的,即“法不禁止即自由”。但“法律所不禁止的行为”都是有条件的,即这种行为不仅是法律未明文禁止的,而且是不违反法律基本原则和公序良俗的行为。避税涉及到刑法与行政法。刑法的三大原则中,核心原则是罪刑法定原则,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行政法的两大基本原则是,行政合法性原则,即依法行政原则和行政合理性原则。避税行为并未违反。反过来说,我国的法律责任分为四类,即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违宪责任,而对于归责的四项基本原则,避税行为也没有违反。在法理学上,法只是众多社会调整手段中的一种,并不是唯一手段,在处理复杂社会问题时,还应有政策、纪律、规章、习俗、道德等的调整。那些看起来不合法也不违法的行为,处于法律调整之外,从理论上理解也就是说,我国的立法机关并无将这些行为纳入法律调整的意愿。既然避税行为不在法律的调整范围之内,那么探讨避税的合法或违法性也就没有什么实质意义了,如果一定要搞清楚避税行为的性质,那么将其归入广义的合法行为领域要更合适一些。但是,避税毕竟是违反立法精神的。这又回到了行政法的领域,回到了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合法性原则,即行政权的存在、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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