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未按规定对固定资产或低值易耗品清查、盘点、清理的。第十四条违反应税事务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经济处罚;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一)形成税收罚款、滞纳金,损失较大的;(二)未合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的;(三)多缴税款,数额较大的;(四)未按规定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造成损失的;(五)未按规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抵扣权利丧失的;(六)未按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七)单位承担应由个人缴纳税款的;(八)重要涉税档案资料丢失的。第十五条违反增值税发票管理规定,情节严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记大过至开除处分。第十六条违反资本金管理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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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至撤职处分:(一)增加或减少资本金未报股东大会股东大会授权董
事会的报董事会批准,或未履行规定的审查审批程序的;(二)违反规定转增实收资本的;(三)违反规定实施股金分红的;(四)未按规定管理资本溢价的;(五)以贷款资金入股的;(六)未履行规定程序实施股权转让,或在股权转让过
程中进行利益输送的;(七)二级资本债发行管理不善,造成不良后果的。第十七条财务部门负责人发现本单位违反财务管理
规定的行为,未按规定及时处理或建议处理,对上级管理部门隐匿、谎报有关资料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十八条财务部门负责人参与或主动为本单位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的活动出谋划策,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真履行财务管理职能,导致财务管理工作混乱,财务违规违纪问题较多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第十九条故意漏报、瞒报需监督或审计财务项目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第二节违反会计核算制度行为及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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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一条私设会计账簿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第二条未按规定及时记载表内、表外账务,记账串户、金额错误,未及时纠改的,给予有关责任人经济处罚;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记大过或降级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至开除处分:
(一)故意制作、上报假账、假表、假数据的;(二)提供隐瞒重要事实的会计报告的;(三)提供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四)以其他方式提供虚假会计报表的。第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