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其他信贷资金的。第九条违反业务及管理费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一)超费用总额列支费用,数额较大的;(二)实行比例控制的费用,超比例列支幅度较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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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三)违反权责发生制原则预提或下甩费用的;(四)承担关联企业的费用,或将自身费用转嫁给关联企业的;(五)费用支出单据不合规导致税金支出增加或形成其他资金损失,数额较大的;(六)大额费用未按规定实行转账支付,逃避监督或笔数较多的;(七)超标准列支工装等有明确支出标准的项目的。第十条违反工资费用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一)违反规定在职工薪酬类以外的科目列支各类补贴、补助的(二)未按规定转账发放各类工资的;(三)超过规定标准承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四)单位承担应由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和企业年金的;(五)违反规定为员工购买商业保险的;(六)政府未实际支付奖励资金,以政府奖励名义巧立名目发放奖励、补贴的;(七)克扣职工工资或以职工工资名义发放实将资金另作他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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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十一条违反抵债资产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经济处罚;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一)接收抵债资产未按规定确定接收价格、核实产权,造成资产或资金损失的;
(二)抵债资产自用未履行审批手续,或抵债资产自用后资产仍闲置(包括出租)的;
(三)抵债资产处置拍卖佣金高于规定比例的;(四)未按规定方式处置抵债资产的。第十二条违反固定资产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一)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和在建工程账面价值之和占净资产的比重超过规定比例的;(二)未按规定确认固定资产,形成账外资产或扩大固定资产核算范围,逃避费用管理的;(三)随意变更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方法调节利润的;(四)利用不当资金来源购建固定资产的;(五)购置固定资产登记在他人名下的;(六)将固定资产无偿让渡他人使用或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对外出租的;(七)未按规定处置、报废固定资产,造成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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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经济处罚;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一)对外出租房产,约定租赁期限超过规定年限的;(二)低值易耗品管理混乱,导致财产流失的;(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