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条对需要计提或摊销的支出,未按规定比例和期限足额提取或摊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经济处罚;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第五条未及时准确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和预计负债,未及时按规定处理已报废、已损失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抵债资产、长期待摊费用等)账务,造成经营成果不真实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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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后果的,给予撤职至开除处分。第六条变更经济业务事实、虚假核算、虚列收入和费
用的,或虚列、截留、私分手续费的,责令改正或退回违规所得,给予有关责任人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第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相应处理:
(一)发放超过一年期利随本清贷款的,给予经济处罚;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承担风险的理财业务未作为自营业务管理的,给予经济处罚;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三)表外资产退出表外登记不符合国家财务会计政策规定,给予经济处罚;拒不整改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四)不按规定开展关联交易、披露关联交易信息,或利用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五)未严格按照权责发生制要求计提应付利息和应收利息的,给予经济处罚;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六)未按规定核算辞退福利、补充退休福利的,给予经济处罚;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七)违反监管规定办理贴现、转贴现、再贴现、买入返售、卖出回购、信贷资产买卖、应收款项类资产买卖、同业代付、信托受益权转让等业务,或未遵循“实质重于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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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原则进行会计处理,与交易对手联合掩盖业务实质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
第八条未按规定记载、核对账目,造成账账、账款、账表、账实、内外账务不符的,给予有关责任人经济处罚;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
第九条授意、指使、强令、胁迫员工从事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记过至开除处分。经办人不抵制、不报告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一)伪造、变造会计凭证、账簿的;(二)隐匿、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合同、会计凭证、账簿、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