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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的,应由借出单位提出申请,归口管理部门审核,总务处、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签订合同,交总务处、财务处各一份合同(或合同复印件)备案。收回出租、出借的固定资产,应认真勘验。出租、出借固定资产取得的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财务处,并按有关规定统一管理使用。
第二十五条使用部门应建立固定资产使用情况的检查和考核制度,对长期闲置、利用率低的固定资产,及时报归口管理部门、总务处进行合理调配,以提高其利用率。
第二十六条因机构调整、人员岗位变动、调离或退休等事宜造成固定资产使用人和存放地点发生变更时,部门资产管理员做好资产的移交工作,并于资产移交一周内提交《固定资产变动申请表》(附件三),同时在《学院固定资产管理系统》中提出申请,交归口管理部门、总务处、财务处审核,重新入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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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一)因机构调整引起固定资产的重新配置,由总务处会同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单位进行资产清查,办理上述交接手续;
(二)固定资产使用人员岗位变动、调离或退休等,部门主要负责人须安排专人,将其使用资产办理移交。待资产移交完毕,经总务处、人事处备案,方可办理岗位变动、调离或退休手续。
第二十七条建立学院固定资产清查制度。(一)资产使用部门每学期应对部门资产进行一次自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二)为保证帐、卡、物相符,学院对在用固定资产建立一年一次全面清查盘点制度。使用部门负责自查自盘工作,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检查验收。查出的盘盈、盘亏、报废的固定资产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做出处理。同时,总务处和财务处进行账务处理,杜绝无用资产占帐现象存在。(三)总务处建立日常的抽查制度。根据需要,视资产的性质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抽查,视管理的要求进行全面抽查或局部、分类抽查,以督促使用部门加强在用资产的管理。
第六章固定资产处置第二十八条固定资产处置是指学院对各类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注销的行为,包括无偿调拨、出售、投资、报废、报损等。应按照公开、公正、合理的原则,严格规范固定资产的处置行为,杜绝违规和流失的现象。
第二十九条处置固定资产要符合以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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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一)使用部门资产管理员提交《固定资产处置申请表》(附件四),并在《学院固定资产管理系统》中提出申请,交归口管理部门、总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二)使用部门资产管理员将审批后的《固定资产处置申请表》(附件四)报送总务处。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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