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务处对申请处置的固定资产进行汇总、审核,成立由总务处牵头,监察审计处、财务处以及使用部门共同组成的资产处置小组,按照审批意见处置资产,填写《固定资产处置情况表》(附件五)。
(三)资产处置后,总务处负责办理资产实物账务的销账工作;财务处负责办理资产财务账务的销账工作,并依据相关规定将处置收益上缴国库专用账户。
第三十条学院处置房屋、构筑物及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应由总务处、财务处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技术鉴定,并按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评估确认处置价格,处置价格一般不得低于评估价。
第三十一条学院处置固定资产按以下权限审批:(一)土地、房屋及建筑物的处置;单位原值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或批量原值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资产的处置,须经省水利厅、省财政厅审批。省财政厅认为应该报省政府审批的重大资产处置,由省财政厅审核后报省政府审批。二单位原值在20万元以下(不含土地、房屋建筑物)或批量原值50万元以下资产的处置,须经省水利厅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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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七章固定资产账务管理第三十二条学院固定资产账务以《学院固定资产管理系统》为准,固定资产卡片作为记账原始依据,由财务处保管。第三十三条固定资产卡片要登记名称、规格、型号、购置日期、存放地点和编号等,一物一卡,由使用人员签字承担保管责任,部门资产管理员签字承担监督管理责任。第三十四条固定资产增加,由使用部门按照《学院固定资产管理系统》的要求,如实填写卡片,经使用部门、归口管理部门、总务处签章,财务处编号、列明财务记账凭证号,作为记账依据,录入固定资产管理系统。固定资产卡片须妥善保管,不得随意涂改。第三十五条各级账务管理人员应定期核对系统中账务、卡、物,保证账账、账卡、账物相符。(一)归口管理部门每半年对使用部门的账、物进行一次核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二)总务处、财务处每年按十六大类对账一次。
第八章奖惩第三十六条学院定期开展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总结、评比活动。固定资产管理情况纳入部门年度考核,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使用的资产管理负主要责任。学院对认真执行本办法,在固定资产管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认真执行本办法,造成本部门固定资产管理混乱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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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及改正情况,予以通报批评、扣发津贴、影响评先评优、职务(职称)晋升、年终考核不合格或解除聘用等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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