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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价值重新估价。(二)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三)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四)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五)发现原固定资产记账有误。当固定资产价值发生变动时,使用部门资产管理员应于一周内提交《固定资产变动申请表》(附件三),并在《学院固定资产管理系统》中提出申请,交归口管理部门、总务处、财务处审核,重新入账。
第四章固定资产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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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十六条固定资产增加主要是指购置、建造、改良、受赠、调拨和划转等活动所引起的固定资产数量和价值量的增加。
第十七条固定资产的增加必须根据学院发展规模、学科建设、专业设置、课程建设以及科研、行政、生活等需要进行全面规划。根据学院的事业发展规划和经费预算,按照国家、省规定的配置标准,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研究编制年度购建计划,杜绝重复、盲目购置。对大中型购建项目实行项目责任人负责制,项目部门主管领导与项目负责人为项目的责任人。
第十八条固定资产的购置须严格按下述程序进行。(一)立项:编制固定资产购置计划前,必须办理项目立项审批手续,其程序如下。1、申报:各部门购置固定资产均需填写《固定资产购置申请表》(附件一),报分管院领导审批。2、预算审批:各部门将分管院领导审批同意的项目交财务处。财务处根据年度经费状况,提出固定资产购建计划。3、会审:总务处组织相关部门或有关专家对列入固定资产购建计划的项目进行论证和审核。具体项目由如下部门会审①基本建设项目由基建办办理;②教学仪器、实习、实验等设备的购置由实训中心牵头,教务处和相关系部共同办理;③一般设备的购置由总务处办理;④图书的采购由图书馆办理。经论证和审核后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具体意见,报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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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二)采购:预算下达或立项后,由学院招标办、申购部门牵头,总务处、财务处、监审处共同参与,按学院规定程序实施采购。采购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三)验收:所有的固定资产,在办理报销手续前,学院招标办、申购部门要组织验收,并严格验收手续。
1、申购部门将资产安排到位后,应根据合同(或招标文件)等资料对所购资产进行初验,初验合格后报学院招标办。
2、由学院招标办牵头,组织总务处、财务处、监审处、归口管理部门相关人员按照合同规定的技术指标逐项检验。
3、验收完毕后,申购部门的资产管理员按《学院固定资产管理系统》的要求输入固定资产相关信息,经归口管理部门和总务处审核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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