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单位,财政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责令改正,重大事故交由监察机关依法追究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1、擅自印制或使用非税收入票据的;2、收费时不使用或不按规定使用非税收入票据的;3、擅自转借、转让、买卖、代开、销毁、涂改非税收入票据的;4、利用非税收入票据乱收费的;5、互相串用各种非税收入票据的;6、拒绝财政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或不按规定提供有关资料;7、管理不善,丢失、毁损非税收入票据的;8、使用非税收入票据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等未按财政部门规定缴入财政的。(二)财政部门及其票据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察机关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1、不按规定及时给单位提供非税收入票据的;2、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发售非税收入票据的;3、私自毁损非税收入票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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