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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非税收入票据领购、使用核销的办事程序
非税收入票据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政府委托的执收单位(以下统称“单位”),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向管理或服务对象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收款凭证。具体包括:行政性收费票据、事业性收费票据、行政事业单位收款收据、罚没款票据、暂扣款物收据等。
非税收入票据是财务收支的一种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部门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一、非税收入票据种类、适用范围种类: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行政事业单位收款收据;罚没款、暂扣物票据;专项收费收据等。适用范围非税收入票据适用于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各种行政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专项收入、罚没收入等;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各种事业性收费;经县市以上财政部门批准可以使用非税收入票据的其他资金。对使用非法票据的,缴款义务人有权拒绝缴款,单位财务部门不得作为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财政、发改、监察、审计等部门申诉或举报。二、非税收入票据领购依据
f(一)执收单位凭国务院、省政府、财政部和省财政厅的收费文件及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办理非税收入票据领购证。
(二)罚没款、暂扣物票据,须持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文件或处罚依据,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办理领用手续;
(三)执收单位按规定从上级主管部门领用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必须到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备案,并接受监督检查。
三、非税收入票据领购、使用和核销程序非税收入票据实行“凭证购买、限量供应、缴旧购新、票款同步、违规处罚”的管理办法。(一)执收单位领购非税收入票据,应由单位财务管理部门指定专人负责,根据本单位使用票据的种类及数量,持单位票据领购证到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办理票据申报、领购。非税收入执收单位所属非独立核算的收费站(点)使用的票据,一律到本单位财务部位领取。(二)执收单位领购的非税收入票据必须纳入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建立健全非税收入票据的使用、登记、保管、核销责任制度。不得转借、转让、买卖、代开非税收入票据。非税收入票据应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并如实填写和加盖单位公章或单位财务专用章、收费专用章。
f(三)执收单位对领购的非税收入票据要设置专库(专柜)、账薄,专人保管,确保票据的安全。每年12月31日前到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办理票据缴销手续,并做好次年票据领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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