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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根销毁。已经开具使用的非税收入票据存根,使用单位应装钉成册按档案管理办法妥善保管,未经批准,不得擅自销毁。
(四)、执收单位非税收入票据核销。1、因单位性质改变或撤、停、并等原因不再使用非税收入票据时,应及时将非税收入票据领购证和剩余的非税收入票据交回市非税收入管理局注销和处理;如因国家收费项目变化等政策原因导致单位使用票据发生变化,单位应及时到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办理票据领购变更手续,并将不再使用的票据交回市非税收入管理局。2、遗失、毁损非税收入票据处理。执收单位非税收入票据因遗失、毁损的,应及时登报声明作废。同时,单位应将遗失、毁损非税收入票据的详细情况写出书面材料连同登有非税收入票据遗失、毁损并声明作废内容的报纸,报财政监督部门核实处理。执收单位凭财政监督部门有关票据遗失、毁损的处理文书和该单位的票据领购证到非税收入管理局办理核销手续3、已开具使用的票据实行按日核销。执收单位财务部门对开具使用的票据应做到“票款同步”。即:每日所获收入必须在
f当天汇总,并填写《委托代收结算单》和《银行进账单》将资金全额缴入“财政汇缴专户”。
用票单位对已开具使用的票据收入记账联、财政核查联要按票据(包括填写作废的全份票据)顺序号进行整理,附上相等数额的银行签章的《委托代收结算单》和《银行进账单》,填写好财政印制的《收入报账、票据缴销报告单》交非税收入征收管理部门专管员、往来款项交会计核算中心相关人员审核签章后,再到票据管理部门办理票据核销或票据续领手续。
在核销票据时,征收管理部门应严格审核以下内容:是否按规定的项目、范围和标准进行收费;是否按规定使用填开非税收入票据;票据开具收入是否及时足额缴入“财政汇缴专户”。违反上述情形之一者,票据管理部门有权停发或收回原发票据,直至整改。4、非税收入票据收入记账联、《委托代收结算单》和《银行进账单》由非税收入管理部门相关人员在当日下午汇总后送达会计核算中心相关人员查验。四、监督检查。非税收入票据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领购、使用、保管非税收入票据的情况;(二)凭以报销、记账的非税收入票据的合法性;(三)非税收入票据所收取资金的解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四)检查与非税收入票据有关的其他资料。
f使用非税收入票据的单位,必须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资料,不得推诿、拒绝和隐瞒。
五、法律责任(一)有下列行为之一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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