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防止缺陷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未尽上述两款规定义务,未能及时通知或采取可能之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该扩大部分维修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十四条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导致租赁房屋或其附属设施出现或发生妨碍安全、损坏或故障等情形的,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负责维修或赔偿。乙方拒不维修或赔偿,可经合同登记机关备案后,由甲方代为维修,相关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五条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或乙方对租赁房屋进行改建、扩建或装修的,甲、乙双方应另行签订书面协议。
前款规定之情形,按规定须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报请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六条口租赁期间,乙方可将租赁房屋全部或部分转租予他人,并到房屋租赁主管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但转租期限不得超过本合同约定之租赁期限;
口乙方不得将租赁房屋全部或部分转租予他人。但在租赁期间,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可凭该同意转租的书面证明到房屋租赁主管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但转租期限不得超过本合同约定之租赁期限。
f口租赁期间,乙方不得将租赁房屋全部或部分转租予他人。
上述三款双方应共同选择一项,并在所选项口内打“√”
第十七条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需转让租赁房屋的部分或全部产权的,应在转让前一个月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租赁房屋转让他人的,甲方有责任在签订转让合同时告知受让人继续履行本合同。
第十八条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允许解除或变更本合同:
一发生不可抗力,使本合同无法履行;
二政府征用、收购、收回或拆除租赁房屋;
三甲、乙双方协商一致。
第十九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甲方可就因此造成的损失,
口向乙方请求损害赔偿;
口不予退还租赁保证金;
口乙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元大写:
元。
上述三种方式由双方协商选取,并在相应口内打“√”:
一乙方拖欠租金达天个月以上;
二乙方拖欠可能导致甲方损失的各项费用达
元
以上;
f三乙方利用租赁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的;
四乙方擅自改变租赁房屋结构或者用途的;
五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十四条规定,不承担维修责任或支付维修费用,致使房屋或设备严重损坏的;
六未经甲方同意及有关部门批准,乙方擅自将租赁房屋进行装修;
七乙方擅自将租赁房屋转租第三人的。
除追究乙方损害赔偿责任或违约责任外,甲方还可依据上述情形解除合同或向乙方提出变更合同条款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