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类常见信访问题的处理
一、涉及房屋质量(漏水)的投诉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279号)第四十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以及同条例第四十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的规定,房屋交付五年内出现质量(漏水)问题,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委)监督开发建设单位履行维修义务。
根据《武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住宅共用部位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范围包括:(一)屋面防水层破损,顶层房间渗漏的;(二)楼房外墙出现雨水渗漏,引起外墙内表面浸湿。”的规定,房屋交付后,超过质保期公共部位出现质量(漏水)问题,建议向业委会(如无业委会则向居委会)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维修房屋。二、涉及物业收费标准的投诉
根据《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3〕1864号)第二十一条:“物业管理企业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的规定,物业企业出现擅自提高物业收费标准或乱收费,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物价局)对物业企业进行处理。建
f议转物价部门处理。三、涉及擅自改变房屋用途和结构的投诉
根据《武汉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104号)第五条:“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进行房屋安全管理。其他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助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房屋安全管理。”、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所有人应申请房屋安全鉴定;三装饰装修拆改房屋主体结构,或明显加大房屋荷载的;四改变房屋用途,危及房屋安全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检查发现房屋有前款所列情形,而房屋所有人未申请房屋安全鉴定的,应责令限期提出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定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及第十五条:”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房屋安全鉴定书所作结论,及时向房屋所有人发出危险房屋通知书。房屋所有人应按危险房屋通知书载明的要求,及时对危险房屋采取排险措施;拒不采取排险措施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