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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体性目标。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所涵盖的法律法规并不是以食品安全为中心构建和筹划的,导致我国在食品安全立法上还比较落后,已有的法律法规大都属于食品卫生的范畴,并且法规体系缺乏完整性、协调性和严密性,标准体系也不尽完善,许多标准过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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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二)完善以预防为主食品安全体系保障制度
1、标准控制制度健全我国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标准是对重复性食物和概念所做的统一规定。它以科学、技术和实践经验的综合成果为基础,经有关方面协商一致,由主管机构批准,以特定形式发布,作为共同遵守的准则和依据。”食品安全标准是食品安全监管的技术依据。《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安全标准由卫生部统一制定、公布。卫生部将对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进行整合,统一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2、标签制度(1)我国目前食品标签要求只针对食品企业生产、加工的预包装食品,而我国目前还有大量的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的个人以及城镇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个体户,这部分生产、加工的产品都没有标签而直接上市销售。这是我国食品质量安全保证体系的一个薄弱环节,也是现实中相关管理部门难以解决的问题。(2)转基因食品标签制度的完善。虽然我国立法规定了转基因食品应加贴标签,但在具体规定上仍有不完善的地方,需要进一步健全。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第一、增加标识中的信息含量。第二、对转基因成分容许量规定的细化。实事求是地规定一个百分比作为安全检测出的转基因成分的标准才是比较科学的。第三、增加标识管理对象。因此,我国应该在适当时候增加标识管理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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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3、信息公开制度我国食品安全信息公开制度,必须立足于我国食品安全信息发布的现状,制定切实可行的计划,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首先,应该做到发布机关的统一,确定一个享有食品安全信息发布权的机关,由此机关负责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平台。其次,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的范围应包括,食品安全总体趋势、食品安全检测评估信息、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信息、食品安全事件信息、食品安全监督执法信息、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修改、废止等信息。最后,确立食品安全信息分级发布制。由于我国地域性食品特色突出,建议食品安全信息的公布实行分级制。
(三)完善以科学统一为指导的食品安全行政监管体制
1、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的合理分工国务院《关于进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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