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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规定,但《食品安全法》对于许多制度建设问题只作了原则规定,各种配套规章的清理、修改与协调还需要一个较长的过程。
(2)现行法律法规目标错位现行的食品安全规范体系所涵盖的法律法规并不是以食品安全为整体目标构建和筹划的,而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逐步自发形成的。例如整体性原则、预防性原则等,并没有被贯彻到现有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中,而且,很多应当以食品安全法来统领的法律制度,并没有把食品安全作为立法目的。(3)法律责任威慑力不足追求利润是违法者置人民生命财产于不顾、非法生产经营的主要动机,因此,提高违法成本、加大打击力度是根治不法行为,保障食品安全的有效途径。我国对食品安全法律责任的规定过轻,相关法律只笼统规定“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达不到对违法者惩治的目的,造成一部分生产经营者心存侥幸。2、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缺陷(1)食品安全管理权限配置不合理一直以来,卫生、工商、质监、农业、环保等多个部门都能对食品进行管理,部门之间职能有的交叉重叠,有的则形成监管真空,无法形成食品安全监管的合力。在我国,农业、畜牧、渔业、环保、卫生、工商、质监、贸易、检疫等部门都有监管食品质量的职责,但由于分工过细、职能重叠,结果是大家都在管,谁也管不好。(2)执法部门定位不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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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有些法律法规或者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制定的,或者立法环境、立法技术等多种因素的制约,执法部门既是法律法规的起草者,又是判罚的执法者。由于立法角度不同,各法律法规之间的冲突在所难免,再加上执法部门执法、判罚合一的体制,在立法和执法中涉及权力责任关系时,会不可避免地渗入执法部门的利益,从而既影响立法的公正性,也影响了判罚的公正性。
(3)执法缺乏持续性和规范性我国往往是在出现了重大食品安全事件之后,由上级行政机关发布条文,进行突击式检查、处理,风头过后,制假造假分子又重新行动起来,制假造假现象再度泛滥。就其原因在于政府食品安全管理职能缺乏规范性和持续性的执法过程,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食品安全问题,执法活动难以取得实质性的效果。
三、我国食品安全法律监管制度的完善
(一)完善以《食品安全法》为统领的健全法律体系制度
由于我国经济相对落后,长期以来的工作重点是解决温饱问题,因此,与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一度主要是以发展经济为目标,“食品安全”一度没有被明确定为立法的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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