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残疾等,家庭因缺乏劳动力导致经济收入少;6来自老少边穷地区,经济条件差,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基本生活难以维持者;7学生本人或家庭突遭不幸(如家庭遭遇自然灾害,学生本人突发疾病或意外事故);8其他情况导致家庭经济严重入不敷出。第九条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需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经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核实证明,由经办工作人员签名、加盖公章并提供有效联系电话。如有下列情况,需提供相关材料:(一)父母或其他家庭成员为残疾人,提供残疾证复印件。(二)家庭为城镇低保户或特困户,提供《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复印件和发放当年补贴的造册登记表及存折复印件。(三)父母下岗生活困难,提供《下岗证》复印件。(四)父母或其他家庭成员因病丧失劳动力,提供县级及以上的医疗单位疾病证明。(五)建档立卡相关证明材料;(六)其他需提供的相关证明。
第四章认定办法第十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第十一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认定工作于10月13日前完成。第十二条学校在向录取的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对需要进行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申请的在校学生,发放《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要根据个人情况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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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第十三条每学年开学初,院(系)认定工作小组组织学生填报《高校学生家庭经济情
况量化测评表》。根据学生填报信息对应测评指标设置的权重分值,计算得出学生家庭经济情况测评得分。
第十四条班级认定评议小组对申请资助学生在校表现情况和日常消费情况认真进行民主评议,计算得出学生的评议得分。院(系)认定工作小组把学生的测评得分与评议得分进行累加,算出总分,按总分从高到低进行排序,并按一般困难学生和特别困难学生比例进行分档,初步形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上报学院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
第十五条学院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负责汇总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初审名单并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确定,名单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建立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库。
第十六条各院(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