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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2008年6月26日郑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2008年9月26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企业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统筹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养老保险)、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及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付,适用本条例;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条例所称用人单位,包括城镇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他依法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第三条基本养老保险应当遵循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以及保障水平与本市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金管理模式。第四条市、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的权限,具体承办基本养老保险事务。财政、审计、税务、工商行政等有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第五条鼓励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向当地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登记,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为其招用的全部职工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手续。用人单位新招用职工的,应当自招用之日起六十日内为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手续。第八条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具体缴费数额应当经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核定。职工本人工资低于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按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计征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本人工资高于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超过部分不计入征缴基数。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税前列支。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其所在用人单位代为扣缴,不计入个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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