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第十条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比例分别记入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并按照国家和省规定计算利息。利息收入分别并入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基金。第十一条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得减免。
f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费缓缴手续,核定缓缴期限:(一)人民法院已受理破产申请,进入法定重整期间的;(二)严重亏损、资不抵债,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实行关停整顿的;(三)生产经营连续三年发生严重亏损,连续六个月以上无力支付职工最低生活费的;(四)全面停工、停业十二个月以上,且无其他经营性收入,或者虽有其他经营性收入但连续六个月以上无力支付职工最低生活费的;(五)因不可抗力造成严重损失,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基本养老保险费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缓缴期内免收滞纳金。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用人单位经批准缓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应当与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签订缓缴协议,并提供担保。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每年向本单位职工公布本单位全年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情况,接受职工监督。第十三条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的缴费记录,保证其完整、安全;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信息查询系统,方便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查询缴费情况;每年向参保人员个人发送一次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通知单。第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不缴、少缴或迟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单位或个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或举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举报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调查处理完毕,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投诉人或举报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设立举报信箱,指定专人负责接待投诉、举报。第十五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将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情况纳入劳动保障信用等级评价体系。第三章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第十六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管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应当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一)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二)参保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三)依法收取的滞纳金;(四)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利息和运营收入;(五)财政补贴;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