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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2007年11月1日郑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07年12月3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已建成投入使用的房屋建筑及其附属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物业进行的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f本条例所称业主是指房屋的所有权人。
本条例所称物业使用人是指物业承租人或实际使用人。
本条例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取得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相应资质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当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政府指导与业主自治相结合的原则逐步实现市场化、专业化、科学化管理。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
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物业管理的协调机制。
第六条市、县市、上街区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
政区域内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不含上街区房地产管理部门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规划、建设、市政、园林绿化、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价格、民政、公安、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协调本辖区内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之间的关系协助房地产管理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居民委员会应当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活动进行指
f导与监督并依法调解本辖区内的物业管理纠纷。
第二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第八条已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所有权证上记载的房屋所有权人为业主。新建商品房已交付使用但未进行房屋权属登记的经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记载的买受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视为业主。
第九条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综合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设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按照方便管理、降低管理成本的原则确定。
第十条已建成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