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2007年05月29日15时17分939 主题分类财税审计环境保护环境保护 “专项资金”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川财建200713号省级有关部门,各市州财政局、环境保护局: 为了加强和规范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污染防治,改善环境质量,提高环境监管能力和执法水平,我们制定了《四川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四川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环境保护局二○○七年三月十九日 附件:
四川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专项资金的绩效,根据《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的通知》(川府函2003242号)和《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令第17号),结合我省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是指由省财政安排的纳入财政预算的排污费资金和其它用于环境保护方面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按照“集中统筹,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确保安全“的原则,优先考虑符合国家有关法规政策的、纳入环保规划的、自身为治理主体的、已开工的环境保护项目和环境监管能力建设。
f第二章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第四条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全省重大污染防治、生态建设和环保能力建设等环境保护项目。 (一)重点污染防治项目。包括技术和工艺、设备符合环境保护及其它清洁生产要求的重点行业产业、重点污染源防治项目及其监控设施项目; (二)区域性污染防治项目。主要用于跨流域、跨区域的污染防治、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项目,以及重点流域、重点区域的污染防治监控设施项目; (三)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推广应用项目。主要用于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研制开发,以及资源综合利用效率高、污染物产生量少的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的推广应用项目; (四)污染综合整治及跨流域、跨区域污染整治示范项目; (五)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治理项目和饮用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