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源保护示范项目; (六)自然生态恢复、示范建设项目和保护项目; (七)环境监测、监察、科技、宣传、教育、信息、统计等环境监管能力建设; (八)省委、省政府规定安排的其它项目。 第五条申请使用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根据申报年度的《四川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进行。
第三章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审查和安排 第六条省财政厅、省环保局成立省级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环保局规划财务处),共同对申请省级环保专项资金的项目进行审查和管理。同时,建立“省环境污染防治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库“,实行滚动项目库管理制度。省级项目单位的主管部门、市(州)财政和环保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对项目进行审核、排序和报批,并负责申报项目的真实性,确认项目的工程规模和建设进度。 第七条项目审查及资金安排 (一)项目初审。省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公室对申请省级环保专项资金的项目,从项目申报条件、材料完整性等进行审查,确定是否受理。对受理的项目,委托有关技术机构进行技术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 (二)项目抽查。项目管理办公室依据项目初审意见,组织所在市(州)财政、环保部门(也可委托当地财政、环保部门)对项目进行抽查。抽查情况作为项目审查的重要依据。 (三)专家审查。对通过初审和抽查的项目,提交专家组进行技术审查和排序,提出技术方案审核意见。 (四)项目审定。项目管理办公室对通过专家审查的项目提出初审意见,报请省环保局和省财政厅审批。
f (五)资金安排。环保专项资金的安排,应当避免随意性,杜绝人为因素,提高资金安排的规范性、合理性和科学性。对金额较大或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管理,逐步实行信息公开和项目公示制度,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各级财政和环保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及时下达和拨付环保专项资金,不得以任何不正当理由或借口滞拨专项资金。
第四章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的实施与监管 第八条项目承担单位应依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并按规定报送财政和环保部门审查后组织实施。 对于环境监管能力建设项目,项目实施单位按照申报文件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对于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项目,项目实施单位委托工程设计单位(或污染治理单位)编制项目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应包括项目现有条件、工程建设规模、治理工艺、建设进度、投资计划、污染物产生及治理排放情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