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降低;与此同时,当业务出现纠纷时,约束机制缺位,责任难以落实。保险公司和代理人之间相互推诿和搪塞,究竟谁对保险销售行为负责,谁对投保人负责以及谁对代理人的权益负责等难以确定,委托人、代理人和消费者三者之间的权、责、利无法受到法律的保护和约束,给公司和政府监管部门造成极大的不便。
(二)代理人的经济地位不合理。
在委托—代理制度下,代理人的经济地位直接体现了委托人对其实行的激励和约束。现行保险代理制度的一个很大弊端在于不能使代理人有足够的激励去自发选择有利于委托人的行为,减少二者在目标追求上的差异性。这主要体现在佣金提取机制和税收问题上。
1、从佣金提取机制来吞保险代理人为保险公司推销保险产品,并根据其业务量完成的多少来提取佣金收入⑤。公司发放佣金实行首期业务佣金和续期业务佣金相结合,首期业务佣金较高,续期佣金则逐年递减。这种佣金提取机制虽然有利于积极调动代理人拓展新业务,但极大地诱发了代理人的道德风险,原因有以下两点:一是代理人的报酬收入与其承担的风险不相匹配。合理的委托一代理契约应该让代理人承担一部分结果不确定的风险,但是现行的佣金提取机制只注重激励代理人收取保费,忽略了代理人理应承担的由其行为导致的退保、投诉等不确定风险。二是约束机制长期缺位,代理人的违规成本太低。保险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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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司作为委托人对代理人的违规违纪行为缺乏有效的经济约束手段,保险代理人市场退出的机会成本很小,这在客观上也诱发了保险代理人片面追求保费收入,并且频繁在保险公司间跳槽和随意进行职业转换的行为。
2、从税收制度来吞税收制度亦未能发挥有效的外部激励作用,从而抑制了代理人展业的积极性。目前政府对保险代理人实行的税收政策是两税并征,即征收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在扣除已缴纳的营业税税款后按劳务报酬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这种税收政策的不合理之处主要在于一是未考虑营销人员的展业成本。在我国保险市场不甚发达,国民保险意识不是很强的情况下,个人代理人的展业成本一般都比较大,尤其是在展业初期,各种交通费、通讯费、宣传费以及情感交流费等都比较高,但是这些展业成本并未在税前扣除,显失公平。二是税收的起征点相对较低。目前保险代理人的收入高低不平衡,且低收入阶层占绝大部分。起征点过低将无法调节高低悬殊的收入,也不能体现税收合理负担的原则。
(三)代理人的社会地位比较弱势。
在目前的保险代理制度下,在代理人的法律地位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