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是他们应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重视业务质量,将客户利益、公司利益放在首位。而现行的佣金制度使保险代理人只注重业务的招揽,而不注重业务质量和售后服务。代理人通常将精力放在业务拓展上,对业务质量漠不关心,甚至置客户、公司利益于不顾,诱导客户、擅自承诺、保费回扣等非法代理行为频繁发生,保险纠纷不断出现,严重损害了公司形象和利益③。然而,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代理业务时,代理人员直接同客户打交道,掌握了保险人不拥有的市场信息,从而使保险公司处于信息劣势,事先很难察觉代理人的违规行为。另外,保险监管部门虽然一再强调要加大查处力度,但同保险公司一样也存在信息的上劣势。据了解,寿险市场上佣金或变相佣金回扣是相当普遍的现象,甚至到了消费者主动提出要回扣的地步,而按照我国保险法规定给客户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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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扣是一种非法行为,它是误导消费的主要原因之一。但由于这种现象有极强的隐蔽性,查处起来相当困难。
三、问题产生的原因
问题的产生固然与代理人队伍整体素质不高有一定的关系,但根源还在于制度。我国现行的保险代理人制度是保险代理人与保险公司签订业务代理合同,保险代理人按业绩抽取佣金,公司不为其提供底薪,不提供福利和保障。在这种制度设计下,保险公司和代理人仅仅是一种松散的经济利益关系,委托人无法实现对代理人合理有效的激励和约束,进而导致代理人偏离委托人的目标,为追求自身利益而产生各种有损委托人和投保人利益的行为。激励机制与约束机制的缺位,在制度的具体运行过程中表现为现行的保险代理人制度未能从根本上解决代理人所面临的三大地位问题。
(一)代理人的法律地位不明确。
在现行的委托—代理机制下,代理人的角色定位不准,权责出现敞口。一方面,代理人不是《保险法》意义上的个人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法》和工商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个人保险代理人必须由保险监管部门颁发经营保险代理的业务许可证,必须依法进行工商登记,办理营业执照。但是目前各保险公司管理的保险代理人不具备这些实质性条件。另一方面,现在的保险代理人也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保险公司员工。保险代理人为保险公司推销保险产品,并接受保险公司的培训和管理,但保险公司与他们签订的却是代理合同,而不是劳动合同,这也不符合《劳动法》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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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法律地位的不明确直接导致了保险代理人的权利和义务难以界定:保险代理人作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代理人的职业忠诚度和社会认同度都大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