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为保障档案数字化工作顺利进行,确保档案及其数字化成果和公司信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范、标准,制定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档案数字化工作是指采用计算机、扫描仪、数码相机等信息设备,对各类介质载体的档案内容进行数字信息转化,使其成为能被计算机识别的数字图像或数字文本的加工处理过程。
f档案数字化组织实施公司应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明确管理机构和人员,确保档案实体、信息及档案数字化成果安全,严防泄密事件发生。
委托本公司以外的档案服务机构承担档案数字化时,应选择具有档案部门认备案书的档案服务机构。
档案数字化组织实施公司和档案服务机构,应针对具体档案数字化项目制定安全保密工作实施方案,相关安全保密管理人员要落实岗位责任制。
绝密档案及其他必须严格控制知悉、使用范围的档案,应由所在公司工作人员使用本公司专门设备实施数字化。档案数字化工作应在专门档案数字化工作场所内进行,场所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设置在符合安全保密要求的档案数字化组织实施公司内且相对独立的区域;
(二)配备防盗、视频监控设施设备;符合防尘、防火、防有害生物等安全管理要求,供电稳定;
(三)配备符合标准并满足工作需求的档案装具;(四)场所内不得设有能连接互联网的信息接口。档案数字化工作应实施全程摄像、录像监控,监控视频数据应由组织实施档案数字化公司保存。应建立档案数字化场所管理制度,核查出入人员身份,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场所。进入场所的工作人员严禁携带手机、照相机、摄像机等具备照相摄像功能的设备和各类移动存储介质等信息设备
f及与工作无关的物品,未经安全保密管理人员许可,严禁将场所内的任何物品带离场所。
档案数字化工作人员不得在数字化场所内从事与数字化工作无关的活动,严禁在场所内进食、吸烟、饮水等。
档案数字化工作人员应遵守档案数字化操作规范,防止损毁档案。
第十二章重大活动档案登记制度为加强对公司重大活动、重点工作档案的登记管理,保证各项活动所形成的档案齐全、完整、准确、系统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山东省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一、重大活动档案登记的范围:(一)科级以上领导同志或社会各界知名人士视察、考察、调查研究和指导工作等活动;(二)兄弟省、市、县领导同志来本公司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