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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法》,共同保守档案机密。各类档案需按规定的范围进行查阅、借阅,查阅、借阅一般档案需经行政管理中心经理批准,查阅、借阅涉密档案需经公司主要负责人批准。涉密档案要严格管理,涉密档案不得私自带出档案室或外传,对涉密档案内容不得自行摘抄、拍照、翻印或复制。档案涉密人员不得在家庭、子女及无关人员面前谈论有关档案涉密内容,不得在普通电话、明码电报、私人通信和互联网上泄露档案机密。利用者对所借档案材料、技术图纸等须妥善保管,及时归还,不得转借他人,不准携带外出、探亲访友、出入公共场合。对保管期满、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要按《档案鉴定销毁制度》中的有关规定进行销毁,不得以其他任何方式进行处理。发生失密、泄密和档案被盗事件时,要立即报告公司主要领导、保密及保卫相关部门,当事者要写出书面报告。对违反保密规定造成失密、泄密的,应按其性质及情节给予严肃处理。
f第四章档案鉴定销毁制度档案资料销毁之前要组成鉴定小组,在分管领导和行政管理中心经理的具体指导下进行。由档案管理员提出鉴定工作的开展时间、鉴定内容并组织召开鉴定工作会议。档案销毁前,须根据本公司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认真分析和鉴定档案内容的现实作用和历史作用,准确鉴定档案的保存价值。档案鉴定工作采用由鉴定人员对档案逐卷逐件分析、研究的方法进行,写出销毁档案内容分析报告,提出存毁意见,交档案管理委员会审查。需销毁的档案,要编制档案销毁清册,经公司主要负责人批准同意后方可销毁。销毁档案须在指定地点进行,各业务部门档案管理员为档案销毁的经办人,有关业务部门经理及行政管理中心档案管理员为档案销毁的监销人。档案销毁时,须有经办人、监销人在场,两人以上监销;销毁完毕,在销毁清册上签字,注明销毁时间、地点和方法。档案销毁后,须在相关的检索工具中注明“已销毁”。销毁清册由档案室保存。
第五章档案统计制度档案管理人员承担本机关档案统计工作,档案统计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要求。档案管理人员要以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开展档案统
f计工作,日常要做好基础数据的积累,确保统计数据及时、准确、全面。
档案室要建立健全登记、统计簿,对各门类和载体档案的移入、移出、库存、保管、利用、种类、数量、鉴定等情况进行登记和统计。
要按照档案管理部门的规定和要求,准确编制档案工作统计年报。
要定期对档案统计资料进行归纳整理,定期对统计数据进行综合分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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