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联送财务管理中心备查。
第十六条固定资产的领用、保管、转移详见《公司财产管理规定》。
五、固定资产的管理
第十七条公司固定资产实行由总部管理部门领导下的财产分类分级管理体制。总部人事行政中心行政部、分公司人事行政部负实物的日常管理责任,总部财务管理中心、各分公司财务负核算和监督、检查的管理责任。各部门具体职责如下:
1总部人事行政中心行政部、分公司人事行政部的职责详见《公司财产管理规定》。
2各分公司财务部门
21各独立门店、各独立公司负责各自固定资产的核算,要求财务录入会计分录时,在摘要一览必须详细记录固定资产的名称、数量及使用部门;建立固定资产的明细账。
22分公司财务负责对范围内财产进行核对汇总,制作固定资产月报表(见第二十六条),按要求于每月28日上报总部财务管理中心,总部财务管理中心最终汇总并上报。
23组织并参与行政部门的清查盘点工作。
f3财务管理中心
31财务管理中心负责监督各部门固定资产的管理。财务管理中心资产运营部负责规范公司固定资产的管理。
32财务管理中心资产运营部应建立公司所有固定资产的统计账目,每月与人事行政管理中心进行核对,对固定资产出现的各种情况在各部门中进行协调处理。
33财务管理中心负责对固定资产的购进、处置及盘点工作进行监督。
六、固定资产处置
第十八条固定资产转移处理:固定资产在集团内部不同核算单位之间转移时,财务部门应根据行政部门提供的调拨单中的财务联及时进行相关帐务处理。
第十九条出租或外借处理:为使企业固定资产充分发挥效用和效益,对闲置或暂不使用短期借出不影响经营使用的固定资产,可以向外单位出租。固定资产出租或外借,财产管理部门应先会同财务管理中心后呈总裁批准,由人事行政管理中心与租用单位签订契约,副本送财务管理中心以备核对,契约内容应包括修缮保养及税款负担、租金、运费、归还期限、保持原状、附属设备明细等。租用期满,财产管理部门应负责收回,并配合财务部门催收租金。租出固定资产照提折旧。租金收入应通过“其他销售(业务)收入”科目核算。
第二十条租赁处理:公司由于经营需要,向其他单位租入固定资产,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经营性租赁。由于产权属租出单位,由租出单位提取折旧,因此应另设备查簿登记。并将租赁契约副本送财务管理中心备案,据以登记和支付租金。租金支出列入费用处理。
2融资性租赁。由于契约期满,所有权属租入单位,因此融资性租入固定资产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