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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实务】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PK银行抵押权
曾巧新疆七合律师事务所
工程建造投入资金大,建设周期长,房地产融资渠道主要包括自有资金、建筑商垫付资金、商品房预售资金以及银行抵押贷款等。目前,以在建工程抵押向银行申请贷款已经成为房地产开发企业融资的主要途径,由于在建工程抵押涉及房地产开发商、银行、购房人、承包人、抵押登记部门等多方当事人,法律关系复杂,如何才能既合情又合法处理多方关系尤为关键。今天,笔者在此对实务中如何正确处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与抵押权两者间的关系进行解析。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是指承包人就不动产修建而对该不动产享有的优先受偿的权利。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就该财产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在同一建设工程上同时存有承包人优先受偿权与约定抵押权时,何者优先,理论上存在以下分歧:
第一种观点认为,该优先受偿权没有经过登记及公示,因此第三人很难知晓,而一般抵押权大多经过抵押登记,所以根据我国《担保法》第54条规定,抵押物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因此一般抵押权优先受偿。
第二种观点认为,该优先受偿权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在债务人的财产上设立,无须转移财产的占有亦无须登记,在性质上属于法定优先权,应当优先于一般抵押权受偿。
第三种观点认为,承包人优先权与抵押权同属担保物权,物权间的优先效力一般以“时间在先,权利在先”为原则,即优先受偿权与一般抵押权设立在先者受到优先保护。
《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的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一、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
该《批复》确定了在实践操作中,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即无论约定抵押权发生在前或在后,承包人优先权均应优先于约定抵押权行使。主要理由有三点:
首先,费用性担保物权(指以担保因保存或增加标的物价值所生债权为目的者而言)优先于融资性担保物权。就标的物施与劳务、技术活供给材料,保全该标的物或增加其价值所生之债权,法律常赋予担保物权,特别予以保障。此种法定担保物权,虽发生在后,通常亦予以优先一般担保物权之效力。承包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