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规定和本规约约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二)专项维修资金的帐务由物业管理企业代管。(三)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管理按照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四)业主在出售、转让、抵押或者馈赠其物业时,所交纳的专项维修资金继续用作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的维修、更新。第五章业主的共同利益第二十四条为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全体业主同意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授予物业管理企业以下权利:1、根据本临时规约配合建设单位制定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2、以批评、规劝、公示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和规章制度的行为;第二十五条物业客户服务中心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设置公告栏,用于张贴物业管理规章制度,以及应告知全体业主和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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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业使用人的通知、公告。第二十六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服务费,业主应按时
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是物业服务活动正常开展的基础,涉及全体业主的
共同利益,业主应积极倡导欠费业主履行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义务。第二十七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
当在征得相关业主、物业客户服务中心的同意后,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
第六章违约责任第二十八条业主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关于物业的使用、维护和管理的约定,妨碍物业正常使用或造成物业损害及其他损失的,其他业主和物业客户服务中心可依据本临时管理规约向当地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十九条业主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关于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导致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受损的,其他业主和物业客户服务中心可依据本临时管理规约向当地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条建设单位未能履行本临时管理规约约定义务的,业主和物业客户服务中心可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也可根据本临时管理规约向当地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本临时管理规约所称物业的专有部分,是指由单个业主独立使用并具有排他性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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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本临时管理规约所称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单个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属于多个或全体业主共同所有或使用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
第三十二条业主转让或出租物业时,应提前书面通知物业客户服务中心,并要求物业继受人签署遵守本临时管理规约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