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屋影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业主应按有关规定合理使用水、电、气、暖等共用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改。
第十三条小区内预留有空调安装位置,业主不得随意安装空调。
第十四条业主及物业使用人使用电梯,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电梯使用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行驶和停放车辆,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车辆行驶和停车规则。
第十六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1、损坏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变房屋设计用途;2、占用或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擅自移动物业共用设施设备;3、不按物业客户服务中心指定位置安装空调;4、违章搭建、私设摊点;5、在非指定位置倾倒或抛弃垃圾、杂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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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6、违反有关规定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发出超标噪声;7、擅自在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所悬挂、张贴、涂改、刻画;8、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9、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物业的维修养护第十七条业主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不得妨碍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第十八条因维修养护物业确需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时,业主或物业管理企业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相关业主应给予必要的配合。相关业主阻挠维修养护的进行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应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九条发生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紧急情况,必须及时进入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但无法通知相关业主的,物业客户服务中心可向相邻业主说明情况,在第三方(如所在地居委会或派出所)的监督下,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事后应及时通知相关业主并做好善后工作。第二十条因维修养护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征得建设单位和物业客户服务中心的同意,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第二十一条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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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应按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
担物业的保修责任。建设单位在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拒绝修复或拖延修复的,业主
可以自行或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三条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业主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筹集和使用维修资金:(一)按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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