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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管理办法(暂行)矿产资源管理办法(暂行)
(年月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我县矿产资源的管理与开发,维护矿业秩序,保护和利用矿产资源,促进我县矿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矿产资源(含金属矿产资源和非金属矿产资源下同),属国家所有,地表或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第三条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开采矿产资源的,均应遵守本办法。第四条为了更好地规范开采秩序,确保本暂行办法的实施,县成立“翁源县矿产资源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矿管办”,并成立“翁源县矿产资源综合整治大)队”(与“创卫综治大队”整合,实行两块牌子,一套人马)。负责全县矿产资源综合整治与管理、统筹组织协调和规范监督管理等工作。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采矿权人是指依法取得矿业开采
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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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六条采矿权人实行有偿取得制度,新设采矿权必须通过招标、拍卖或挂牌的形式公开出让。第七条开采矿产资源,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和自然生态环境治理保证金。第八条开采矿产资源应遵守有关矿山安全、水土保
持、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采矿权人必须与有关职能部门签订责任书,按照“谁开采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对被破坏的矿区、被污染的环境进行治理、恢复。第九条县国土资源局是本县辖区内地质矿产主管部
门(以下简称地矿主管部门),负责在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水务、林业、环保、公安、安监、工商、电力等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好本县矿产资源开发、环境治理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矿产资源开采
第十条对矿产资源实行计划开采、合理开采。矿产资源的开采登记管理,必须严格按照国务院《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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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十一条矿产资源的开采分为准采区和禁采区。禁采区域的划定为名胜风景区、自然保护区、一级水源保护区、生态公益保护区及国道、高速公路可视范围内。第十二条开采矿产资源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开采矿产资源的证照齐全;(二)环境治理与保护、水土保持、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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