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矿产资源管理办法
洛阳市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20000927颁布时间20001201实施时间洛阳市矿产资源管理办法(2000年8月17日洛阳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7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为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矿产资源,促进矿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及经营矿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市、县(市、区)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资源法》和《河南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矿产品,是指矿产资源经过开采或者采选后,脱离自然赋存状态的产品。管理和矿产品经营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会同同级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工作,保障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贯彻实施。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本级矿产资源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应服从矿产资源规划。第五条第六条在勘查、开发、保护矿产资源和地质灾害防治、矿山安全生产及科学技术研究等方面成勘查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并办理登记。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奖励。依法取得勘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称为探矿权人。探矿权申请人向勘查许可证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探矿权时,可以同时将申请资料报送市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市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自接到报送资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对下列内容进行核查,并将核查情况报勘查许可证登记管理机关:(一)是否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及申请区块范围内矿业权设置情况;(二)申请区块范围内重要工程、大型设施、地质遗迹、风景名胜区、林区及自然保护区等情况。第七条探矿权人应当自领取勘查许可证之日起六个月内开始施工。在开始勘查工作十日内,应当向勘查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探矿权人必须按照发证机关核准的勘查项目范围和实施方案进行勘查工作。不得以采代探,不得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探矿权人变更登记的,经原发证机关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勘查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第八条勘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