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绿、安全生产等得到环保、水务、林业、安监等相关职能部门的验收合格同意;(三)利益分配要清晰,包括山林权属没有纠纷、经过批准的无争议的矿区范围确定、利益分配无异议、合同协议的时间与证照的时间相一致等;(四)开采地点不在禁采区内;(五)必须接受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六)按规定向统计部门如实报送统计报表;(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三条采矿权人必须按照批准的开采范围设置界
桩和地面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损毁。相邻矿山之间应当留出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隔离界桩,不得越界开采。第十四条采矿权人应当持下列资源向地矿主管部门
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一)需要占用林地的,林业部门对使用林地的审查意
3
f见;(二)在办理矿产资源开采手续之前,所有经营者必须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和注册手续;(三)经评审备案的矿产储量核实报告;(四)申请开矿登记书和矿区范围图表及文字资源;(五)经审查备案的矿山开发利用方案;(六)安监部门审核同意的安全生产方案;(七)经环保部门同意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图表和采矿后对被破坏的自然生态环境的治理方案、措施;(八)水务部门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九)地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税务、安监、第十五条采矿权人凭采矿许可证到工商、环保、公安等部门办理相关证照。第十六条采矿权人必须按照采矿许可规定的范围、时限和矿种进行开采。严禁无采矿许可证采矿、一证多点或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第十七条采矿许可证的有效期限: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开采的,应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办理延续开采登记手续。采矿权人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继续开采的,按无证开采查处。
4
f第十八条
采矿权人领取采矿许可证六个月内,无故不
进行矿山建设或开采的。原发证机关注销其采矿许可证,并书面通知有关部门。采矿权人停止矿山开采的,应及时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其采矿许可证注销手续。第十九条凡在本县辖区内依法取得开采矿产资源的
采矿权人,必须持有关批准文件、资料,到地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按规定签订《恢复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合同书》,缴纳自然生态环境治理保证金后,才能领取采矿许可证。自然生态环境治理保证金的收取,按照采矿区的开采面积进行收取,收取标准按10亩30万元为基础收取,每超过10亩多收取30万元,如此递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