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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大会决议不合法,业主可申请法院撤销
小区业主大会决议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并授权业委会聘请招标机构、确定中标单位、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小区业主认为该授权侵犯了业主决定权,程序违法,诉至法院。海淀法院经审理,判决撤销了相关决议。业主邓先生、何先生所在的甲小区业委会召开业主大会决议授权业委会选聘物业公司,邓先生、何先生认为业委会谋求业主大会会议授权,侵犯了业主的共同决定权且程序违法,故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撤销业主大会相关决议。近日,海淀法院审结了此案,判决撤销业主大会相关决议。邓先生、何先生诉称,其是海淀甲小区业主。2010年5月21日,第二届业主委员会在街道完成备案。2012年9月28日至10月15日,甲小区业委会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要求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聘请专业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公开招标”,“授权业主委员会确定中标单位,并与中标单位签订新的物业服务合同”。鉴于该业主大会会议议题违反物业权法规定,侵犯业主利益,部分业主提出异议。但业主委员会部分委员一意孤行,组织业主投票,但并没有组织业主唱票、计票并公告业主大会会议决定。2013年2月3日,通过甲小区业委会在小区内张贴公告,其才得知业委会制造业主大会决定,授权业主委员会招投标并直接确定
f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规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共同决定,甲小区业委会谋求业主大会会议授权,侵犯了业主的共同决定权且程序违法。故现其要求撤销甲小区业主大会关于“授权业主委员会聘请专业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公开招标”及“授权业主委员会确定中标单位,并与中标单位签订新的物业服务合同”的决定。甲小区业委会辩称其已解除了与乙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故其于2013年年初通过公开招标形式确定的中标单位及其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并没有实际实施。业委会的行为对小区业主的权益没有造成任何侵害及损失,对方的起诉已经没有意义。法院经审理查明,邓先生与何先生系本市海淀区甲小区业主。甲小区业委会系由该小区业主大会产生,并经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街道)备案。其中,第二届业主委员会有效期自2010年5月21日至2013年5月21日。2014年3月17日,新一届小区业主委员会经选举产生并经街道备案。2014年10月10日,该小区业主委员会变更李某为主任、柯某为正式委员亦经街道备案。由于该小区长期未签订物业服务合同,2012年9月13日,甲小区业委会发布《公告》,拟启动选聘小区物业服务企业招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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