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程序。2013年2月18日,甲小区业委会公布《甲业主大会决议》(以下简称决议),内容为:甲业主大会于2012年9月28日至
f2012年11月30日期间以书面形式召开并表决,表决议题为: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甲小区共胡业主652户,有效投票面积120000平方米。本次回收表决票业主335户,有效投票面积5543739平方米,总投票全数均超过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的12。经全体业主所持投票的12以上通过,授权业主委员会:1、甲业主大会授权甲业主委员会聘请专业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公开招标;2、甲业主大会授权甲业主委员会确定中标单位,并与中标单位签订新的物业服务合同。依据法律规定,经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的12以上通过决议有效,决议如下:选聘“乙物业公司”为甲小区物业服务公司。2013年2月20日,甲小区业委会与乙物业公司签订《北京市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委托该公司为甲小区提供物业服务,期限自2013年3月20日至2016年3月19日。后因部分小区业主对上述决议提出异议并向街道反映,街道对相关事项进行了指导。2013年4月19日,街道分别向甲小区业委会及甲广大业主发出《关于对甲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确定中标单位相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及《通告》。其中《指导意见》内容为:鉴于2012年9月28日至2012年11月30日甲小区以书面形成召开业主大会,就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确定中标单位进行表决,其过程缺乏严谨和规范2013年2月18日决议的
f第二条“甲业主大会授权甲业主委员会确定中标单位,并与中标单位签订新的物业服务合同”,其表决事项违反了《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北京市住宅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相关规定;且我街道对2013年3月25日业主委员会提交的投票单进行核实,在335张投票单中,发现与决议投票日期不符的票有61张(投票日期为2012年9月28日至2012年11月30日,签字日期为2012年12月1日至30日),只有房号无签名和居住面积的废票有2张,总票数减去63张无效票,有效票为272张,除以总户数652户,百分比为4172,335张投票单的总住宅面积为6543739平方米,减去63张无效票的住宅面积1210153平方米,剩余5333586平方米,除以总面积12万平方米(建筑面积1352081平方米),其百分比为445,未达至双过半。依据《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北京市住宅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相关规定,请甲业主委员会重新召开业主大会,就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确定中标单位等相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