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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委会已发布的业主大会决议事项及程序均不合法,仍在客观上侵犯了部分业主的合法权益,该决议应当撤销。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撤销北京市海淀区甲小区物业区域业主大会于二○一三年二月十八日作出的“授权业主委员会聘请专业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公开招标”及“授权业主委员会确定中标单位,并与中标单位签订新的物业服务合同”的决议。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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