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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前沿问题研究》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由于以上诸多差别,导致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相比,成本费用补偿不足。成本费用补偿是为了保证简单再生产的顺利进行,而企业所得税是对剩余价值的再分配,即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本进行充分补偿是征收所得税的前提。与允许外资企业的成本费用在税前全部扣除不同,内资企业所得税法却不利于内资企业进行成本费用的补偿。(2)内外资企业税率不统一。虽然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名义税率(法定税率)都是33,但由于税收优惠等政策因素的影响,其实际税率却都大大低于名义税率,而且内外资企业之间实际税率差别很大。根据全国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资料测算,内资企业平均实际税负为25左右,外资企业平均实际税负为15左右,内资企业高出外资企业近10个百分点。7这种实质之异,不仅带来了内外资企业竞争力的差异,而且带来了内外经济的扭曲,使内资补贴外资,异化了税收的杠杠作用,更成为企业所得税亟待统一的内在要求我国内外资企业面临着一个严重不公平的竞争环境,企业要求统一税收待遇、公平竞争的呼声较高。(3)内外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不统一。在税收优惠方面,外资企业比内资企业享受的面更广,数额更大,从而实际税负更轻。例如,我国税法规定,外资企业在生产性领域、能源和基础设施以及高新技术领域投资,普遍享受“两免三减半”“五、
f免五减半”等优惠期限长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对出口导向型的外资企业,规定凡是出口产值超过总产值70的,其所得税进一步减半,另外还规定了外资企业再投资退税等优惠政策;而内资企业却没有这样的优惠政策,税法只是规定新办企业、在各开发区注册等可以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两税并存”直接导致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收负担的不统一,使得内资企业的所得税负担大大高于外资企业,严重降低了我国内资企业的竞争力。相对外资企业而言,过高的税负直接加大了内资企业的生产成本,降低了企业的盈利能力,阻碍了内资企业产品研发、技术创新和人力资本提升的进程,从而大大影响了内资企业创新能力和竞争能力的提高,不利于我国民族产业和幼稚产业的发展。
122“假外资”盛行
“假外资”又称虚假外商投资,是指“国内资金经过出国烫金之后又以外国直接投资(FDI)的形式回到国内投资”。对我国投资的外商并非真正的外商,而是境内人士在境外或者我国香港地区注册成立壳公司,之后以注册的壳公司的名义对境内的子企业进行投资活动,使得内资企业转为外商投资企业,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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