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报告本单位负责人;(五)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推广安全生产先进技术和经验;(六)参与本单位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的安全性能检测及事故预防措施的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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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七)参与本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的审查,督促发放、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八)参与组织本单位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的制定及演练;(九)按规定上报并协助调查和处理生产安全事故,对事故进行统计、分析,落实防范措施;(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参照《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五条设定)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规定配备安全技术人员,健全技术管理机构,赋予主要技术负责人技术决策和指挥权。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前款规定或因安全生产技术问题不解决产生重大安全隐患的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和有关人员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发生事故的,依法追究责任。(参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设定)第八条矿山、建筑施工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未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生产培训。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冶金、城市轨道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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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依据:国务院23号文。)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违反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二、四项修改)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建立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档案。未经安全生产培训或者经培训未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未建立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档案的,责令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安排未经安全生产培训合格人员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依据《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