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
部分为拟删除内容,仿宋加粗部分为拟增加内容。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
(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
保证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第一条为加强保证保证公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和职业健康促进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中和职业健康,根据和职业健康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条例。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三条安全生产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安全生产应当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管主体。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相关领导责任。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对本辖区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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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省农垦总局、分局管理局管理局,省森林工业总局、管理局的负责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局负责监督管理的机构在本系统管辖区域的管辖区域内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管辖区域责。省农垦总局总局、森林工业总局总局系统管辖区域管辖区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接总局总局管辖区域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依据《黑龙江省垦区条例》修改)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技术负责人和其他负责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技术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依据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