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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五)保证安全生产资金足额投入并有效使用;(五)组织实施本单位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工作;(六)保证生产经营场所的设备设施符合安全生产要求;(七)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生产隐患;(八)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九)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对主要负责人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局部或者全部停产停业整顿,对主要负责人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新设定罚则,企业主要负责人能否履行自身法定职责,直接影响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设定此罚则,有利于推动其履行法定职责)第七条从业人员在二百人以上的矿山、冶金、城市轨道交通、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应当设置独立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五十人以上不足二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不足五十人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不足三百人的,应当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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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国家规定资质条件的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矿山、冶金、城市轨道交通、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并具备3年以上相应工作经历。(依据:国务院23号文。1、有利于发挥注册安全工程师的作用;2、除原有的高危行业外,近几年,冶金行业频繁发生事故,城市轨道交通是人员密集场所,其安全生产至关重要;3、针对高危行业的特点,确保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高素质人材。)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决策;(二)参与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督促执行;(三)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制止和查处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四)发现事故隐患,督促有关业务部门和人员及时整改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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